主債權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原本債權,是依當事人之間的主合同產生的不包括約定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內的最開始的債權。抵押權從產生到消滅,都是為了使主債權得以圓滿實現,所以主債權毫無疑問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一、抵押權能否變更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在擔保合同中已經約定的,不能單方變更擔保范圍,如果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但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擔保的責任范圍
1、主債權。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例如金錢債權、交付貨物的債權或者提供勞務的債權。
2、利息。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
3、違約金。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
5、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指債權人在占有擔保財產期間因履行善良保管義務而支付的各種費用。
6、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指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所花費的各種實際費用,如對擔保財產的評估費用、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費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變賣或者拍賣的費用等。
三、實現抵押權的條件都有什么
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有:
一、抵押擔保的范圍。所謂抵押擔保的范圍,是指抵押關系建立后,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在什么范圍內實現抵押權并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實現費用;
二、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如果抵押設置無效或被撤銷,則無法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清償。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未清償的,說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遲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清償債權;
4、債務未清償不是債權人造成的。抵押權人只有因債務人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未能清償債務的,才能行使抵押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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