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支付二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如果單位一直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這樣維權:
1.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提出離職
2.要求單位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3.要求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金額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未簽勞動合同維權:入職一年以內,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補償金。一年以后,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有二倍工資補償金。未繳納社保維權:補繳在職期間社會保險費;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理由離職的話,還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
一、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開始用工之日起超過了一個月但還未滿一年,還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想要終止勞動關系,并且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若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作了六個月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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