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房產的情形如下: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債務人未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6、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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