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工藝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按照草案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草案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以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成立時設立,但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抵押權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有的已登記,有的未登記的,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草案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債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產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