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屬于犯罪記錄,只是違法記錄。犯罪記錄是指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給予的處罰,具有可訴性。而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規定的最嚴重處罰,不具有可訴性。行政違法包括職務過錯和行政過錯,但職務過錯尚未達到瀆職罪程度。有學者將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法律分析
行政處罰屬于違法記錄,不是犯罪記錄。受過刑事處罰的,才有犯罪記錄。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職權的體現,是行政機關對于違反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它具有可訴性,即行政相對人如果不服行政處罰,可以申請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犯罪行為是依據刑法的規定進行的處罰,它是所有法律設定當中最嚴重的規范,它不具有可訴性。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1)職務過錯,即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這類失職行為使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但還沒達到瀆職罪的程度。
(2)行政過錯,即公民和法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如司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違法在許多情況下,專指行政過錯,主張把職務過錯稱為紀律違法。
拓展延伸
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范圍及其與犯罪之間的聯系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或者行政許可合同、協議的行為主體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犯罪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首先,行政處罰和犯罪都屬于法律范疇,都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其次,行政處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打擊犯罪行為,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和嚴肅處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減少犯罪的發生。此外,行政處罰的程序和標準也可以為犯罪行為的定性和量刑提供參考。然而,行政處罰與犯罪之間并非完全等同,行政處罰主要針對的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而犯罪則是指違反刑法的行為。因此,行政處罰和犯罪在法律適用范圍和性質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結語
行政處罰與犯罪記錄并非等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的處罰,具有可訴性;而犯罪記錄則是依據刑法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記錄,不具有可訴性。行政處罰和犯罪之間存在一定聯系,行政處罰可以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它們在法律適用范圍和性質上仍有區別。
法律依據
《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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