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名稱與服務商標的區別如下:
1、構成要素不同,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名稱、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商標只能由與他人提供的服務不同的顯著部分組成;
2、功能不同,服務商標只能區分不同的服務來源,企業名稱可以識別不同企業的運營,包括服務和商品;
3、專用權范圍不同,服務商標一經批準注冊,在全國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僅在規定區域內享有專用權。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一旦被服務企業所注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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