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事人可自行達成和解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后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九十六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后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對于本規則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
達成刑事和解后可以反悔嗎
首先,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后,因為是在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具有準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許反悔的,雙方要積極履行協議。
并且,實踐中對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行為會按以下處理:
1、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會被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具體會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2、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情節嚴重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認定刑事和解協議無效。
不過,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議后,法院對以下內容會做審查:
1、審查執行和解協議是否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比如,雙方在和解協議中約定不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涉及刑事部分,屬于公訴案件,即使被告人獲被害人諒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2、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否存在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可能。
如果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那么也會導致無法順利履行協議,所以經審查會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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