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就孩子撫養問題,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一)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二)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三)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周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見。
一、離婚起訴流程怎么走
離婚起訴的程序是:
(一)當事人攜帶民事起訴狀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符合立案條件后,法院受理;
(三)法院開庭審理;
(四)由法院進行調解;
(五)法院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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