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
二、和解出于雙方自愿。
三、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
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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