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雖然我國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的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權利,但是很多人對于懷孕婦女可否離婚仍然存在分歧和疑問。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期限內起訴離婚”法院是應當受理的。實際生活中,法院在審判有關離婚案件的時候,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界限主要是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通常從婚姻的基礎、婚后的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的關系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當事人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且雙方均同意離婚,那么法院應當準許雙方離婚。由此可以見,懷孕婦女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并且懷孕婦女在離婚時占有一定的主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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