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應當包括:
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號;
3、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
4、許可使用期限(不應超過被許可商標的注冊有效期);
5、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6、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控的條款;
7、在使用許可人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局不予存查:
(一)許可人不是被許可商標的注冊人的;
(二)許可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的;
(三)許可使用商標的注冊證號與所提供證號不符的;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五)許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的;
(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缺少上述第三條所列內容的;
(七)存查申請缺少上述第二條所列書件的;
(八)存查申請中的外文書件未附中文譯本的;
(九)其他不予存查的情形。
一、商標許可合同備案流程是什么
1、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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