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按務局的規定時限納稅申報的,情節較輕的,除補繳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對企業處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罰款,如果超期更長的,將還會加收滯納金;對于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將更具情節嚴重程度,出于相應的更高金額的罰款;連續3個月不到稅務登記機關納稅申報的,稅務登記機關將對該企業的稅務登記證給于注銷的處理。當稅務登記證被稅務局注銷之后將不可能再被恢復,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證照都會因為稅務登記證的注銷而相繼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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