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屬于以下刑事案件的可以和解: (一)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且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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