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征:
一是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規定的利率和期限,企業需要根據與投資者約定,支付債券本息。
二是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會改變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是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四是回售性: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 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 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 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 債券擔保情況;
(七) 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 公司凈資產額;
(九) 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 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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