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罪會導致緩刑撤銷,同時將新舊罪合并判決并執行刑罰。撤銷緩刑的情形包括犯新罪、未判決的其他罪、違反緩刑管理規定、違反禁止令等。緩刑是對刑期的暫緩,再犯罪會導致加重處罰,可能被判實刑。
法律分析
一、緩刑期間再犯罪怎么判
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再犯罪的,緩刑會撤銷,等新犯的罪進行判決后,把未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據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后,再執行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緩刑、假釋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由居住同級司行政機關向原裁判民院提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
(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
(2)未按規定間報或者接受社區矯期間脫離監管超3個月;
(3)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
(4)受司行政機關三警告仍不改正;
(5)其違反關律、行政規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
緩刑就是暫緩之前所判的刑期,但如果在此期間再犯罪的,那么不僅會撤銷緩刑,而且還會連同新罪和舊罪一起處罰,所以,當自己犯了錯已被原諒了之后就不能再犯任何的罪行,不然是會加重自己的處罰,這樣就只會被判實刑了。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再犯罪的情況下,緩刑將會被撤銷。新犯的罪行和之前未執行的刑罰將依據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判決,并執行相應的刑罰。因此,被宣告緩刑后,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再犯罪,否則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四節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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