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般勞動人員在找工作的時候會有一個試用期或者實習期,比如對于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少的是一個月,最多六個月時間。一、國家規定實習期多長如果是沒有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的,實習期限的長短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實習期的長短的。二、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2、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3、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三、實習期毀約后果由于在實習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實習協議”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內。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實習協議期限未到,或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實習協議,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實習期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合同上寫上了就得執行,沒有法律規定。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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