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非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實習協議是違法的。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細節。同時,用人單位應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因工受傷引發經濟賠償紛爭。
法律分析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薪水的限制,有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事實上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能夠為實習生買下商業保險,避免實習經過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紛爭。
拓展延伸
學校實習協議保障學生在意外情況下的人身損害權益
學校實習協議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遇到意外情況時,能夠得到適當的人身損害賠償和維權支持。該協議明確規定了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以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和權益。在實習期間,如果學生因非自身原因遭受意外傷害,例如工作場所事故或他人的過失行為,學校將積極協助學生尋求合法賠償,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服務。這項協議的存在,為學生提供了一種有力的法律保護機制,確保他們在實習過程中能夠安心、順利地完成學業并維護自身權益。
結語
學校實習協議是保障學生權益的重要措施。明確規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權益得到保護。如遭受意外傷害,學校將積極協助學生爭取合法賠償,并提供法律援助。這項協議為學生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機制,確保他們安心、順利地完成實習并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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