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企業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企業的名稱、住所;(二)企業債券的面額;(三)企業債券的利率;(四)還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七)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八)審批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第三條企業進行有償籌集資金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進行。但是,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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