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普通護照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護照有效期為五年;
2、十六周歲以上的,護照有效期為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七條 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
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普通護照的具體簽發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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