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同情況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受理條件不同:首先是采礦權新設,需要合法登記企業;有相應的資金、技術、設備等資質條件;礦區范圍已經登記機關批準劃定,并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不存在礦業權交叉重疊;符合"三區"規劃;達到最小開采規模。第二是采礦權延續,一需要依法擁有采礦權;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第三是采礦權變更,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采礦權屬無爭議; 無違法開采行為或對曾出現的違法開采行為已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并已結案; 采礦權人按規定繳交各種相關規費;《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未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是采礦權轉讓采礦權人和擬申請受讓采礦權的企業法人;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辈榈V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三條 開辦國營礦山企業,分別由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特定礦種的采礦許可證,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批準前對其開采范圍、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在批準后根據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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