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工資損失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保險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工傷、職業病對勞動能力造成損失的,在停工留薪期未滿(一般為1年)的期間,用人單位每月支付被保險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至停工留薪期屆滿。如果被保險人在停工留薪期屆滿后,仍未恢復勞動能力,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支付生活費;(二)支付醫療費。如果被保險人失業或者離職的,應當停止支付待遇。
法律依據:
1.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保險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費和撫恤金以外的其余費用包括:(一)醫療費;(二)生活費;(三)工傷護理費;(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被保險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工傷、職業病對勞動能力造成損失的,在停工留薪期未滿的期間,用人單位每月支付被保險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至停工留薪期屆滿。停工留薪期屆滿后,如果被保險人未恢復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支付生活費;(二)支付醫療費。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行為法律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變相違反法定用工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其合法權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工傷保險條例〉的解釋》第三條:工傷保險金的相關待遇按照保險費繳納期間的最后一次工資計算標準確定。
總結:工傷工資損失如何計算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工傷、職業病對勞動能力造成損失的,在停工留薪期未滿的期間,用人單位每月支付被保險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至停工留薪期屆滿。停工留薪期屆滿后,如果被保險人未恢復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生活費;支付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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