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取得的制度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3:23:38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取得的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中央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愿的原則,在報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
導讀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中央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愿的原則,在報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
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中央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愿的原則,在報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
(一)《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出臺前無償取得的、現仍在有效期內的探礦權、采礦權;
(二)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改組改制、并以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價值作為資產進入改制企業;
(三)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或報經國務院批準的。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采用部分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的,其余未折股部分價款應當以資金方式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
法律條例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
第十四條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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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取得的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中央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對以資金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愿的原則,在報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準后,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