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沒人愿意發生勞動爭議,一旦發生了,了解一下正確的處理流程
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1、調解協議的履行
(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一次裁決原則;合議原則;強制原則
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
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
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10日內提交答辯狀。
6、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
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7、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