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一、治理水污染要標本兼治,采取什么的措施
水源污染的防治對維護管理水源保護區十分重要。防治污染原則是預防為主,重在管理,主要方法:
1、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并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托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并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調查時間一般每年一次,規模要大,最好會同衛生防疫、環保部門一起調查,如果水質發生變化則相應增加調查次數。
2、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的如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三氮(氨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二、污染環境罪判刑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污染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并且防治污染設施驗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污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設施或者不按規范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污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后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后,繼續生產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5)將危險廢物委托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托處置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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