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跨省換工作之后,其社保關系是需要轉移的;在辦理社保關系的轉移手續之后即可以由新單位為其繳納社保費用。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