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下事項是需要過半數通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3、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以下兩種類型的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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