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與同事爭吵打架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等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情況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打人者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一、上班期間跟同事爭吵打架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班期間跟同事吵架打架造成受傷的,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由打人者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班期間與同事發生爭吵打架并因此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上述情況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打人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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