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但沒有工商變更的不具有股東身份,入股后應該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一、股權變更的特征
(一)股權的變更需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股權的變動無疑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問題。相關法律事實的發生無疑會引發股權變動。如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將會導致股權主體的變動,由轉讓人讓與給受讓人;公司分立、合并將導致股權的客體發生變動;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必然導致股權內容發生裂變。
(二)股權的變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中國已修訂頒布并于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問題作為一章來專門規定。股權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執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雖然相對簡便,但同樣需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否則,不發生變動的效力。
(三)股權的變更涉及股權轉讓時,須是概括轉讓。股權轉讓后,原股權人(轉讓人)對公司享有和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關系,均由受讓的股東承繼,不能單獨保留某項權能或讓與某項權能。在此有別于物權和債權的轉讓。物權或債權轉讓時,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
二、股權轉讓的方法
(一)內部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時較為自由,雙方只要成立轉讓合同,進行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即可,除非轉讓合同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的才能轉讓的除外。
(二)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東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肯定了股東的優先權,設定了轉讓程序,既保證了轉讓股東的權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穩定性。對股權的轉讓,我國公司法雖然給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時也充分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事先設定轉讓的辦法。
(三)強制轉讓。當股東本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強行轉讓股東的股權以清償其債務,但此時也要考慮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點,盡可能避免債權人作為外來者進入公司的治理結構,同樣給予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但為防止其他股東和債務人股東惡意串通無限期的拖延,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對其他股東優先買取權作了時間上的限制。即: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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