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的登記義務,是指發起人繳納出資或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之后,公司負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在工商部門登記,記載股權取得或者股權變更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三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整取得的股東資格,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進行工商登記,均屬于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在實質要件的作用下,股權的產生和存續,并不因登記行為的行使與否而受到影響,但是,股權的登記與否的,在形式要件作用下,會產生善意第三人能否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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