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通常應以工商登記為準。法律規定的股東名冊是置備在公司內部的,所以一般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公司發現工商登記有錯誤的,可以及時申請更正。
一、私人簽署的股份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什么
私人簽署的股份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它是否能成為一個隱藏的股東。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隱名股東的概念。所謂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認購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未認購公司股份或全部認購公司股份。既實際投資認購人為隱名股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為顯名股東。顯名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投資,隱名股東以他人的名義向公司投資。
二、隱名出資人怎么去證明出資行為
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合同或者其他出資事實證明其為真正的出資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
確認股東資格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
三、股東從公司借款會構成抽逃出資嗎
積極歸還,不構成,否則構成。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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