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屬侵權損害賠償的一種,因用工主體的不同,造成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不一,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1、合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死亡,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用工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統籌機構向死者親屬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向死者親屬支付。
2、非法用工單位造成勞動者工傷死亡,按勞動部2003年19號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非法用工單位按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沒有劃分具體的賠償項目,該辦法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的,該賠償應屬工傷死亡賠償金。有些省級人民政府(如河北?。┲贫ǖ囊幏缎晕募幎旱V發生工傷死亡事故一次性賠償不低于20萬元,其他礦山不低于15萬元,也屬工傷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個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開采發生的礦難,由于個人非法私挖亂采,不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礦主與遇難人員之間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而屬于雇傭法律關系,此時的賠償金應屬人身損害賠償。由于各級人民政府對小煤礦、私營煤礦、個人私挖亂采的管理和打擊力度逐年加大,個人私挖亂采的現象很少存在。工傷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案件中,原告是自認為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死者親屬,被告是持有死亡賠償金的死者親屬。因用人單位與死者親屬之間簽訂的工傷事故死亡賠償協議,多數未明確某一親屬獲得賠償的具體數額。因此死亡賠償金在未分割前,無論由誰持有,該款項都屬于有權獲得賠償的親屬共有,該共有實質是未明確份額的按份共有,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對其應有的份額予以分割明確。案件性質決定案由名稱,司法實踐中,在確定案由時多數以“撫恤金分割糾紛”立案,該案由過于籠統模糊,撫恤就是撫慰救助,一般是指慰問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并給以物質上的資助,具有道義性質。以上就是對工傷事故死亡賠償糾紛的解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