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券公司債券不屬于金融債券。發行人明顯不同。證券公司債券主要由有限責任公司出售,而金融債券的主體主要是銀行,因此明顯的證券公司債券不能歸類為金融債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上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集;
2、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且仍處于持續狀態的;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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