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與勞動合同到期與否沒有關系。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四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是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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