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請 病假 ,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后,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后即使補辦手續。 《 執業醫師法 》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當然能夠享受應得的權利,包括法定節假日的帶薪假期,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每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83天,而計薪天數為21.75天,就是指法定節假日11天為計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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