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針對您關于“刑事案件變成 行政處罰 ”的問題回答如下: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1、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無需履行撤銷手續,刑事案件也無需 立案 。 2、如果行政案件已經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先行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重新進行立案,然后,按照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重新偵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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