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福建省為例,因離婚造成暫時無處遷移落戶的,可以提交申請人書面報告、《離婚證》(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產權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戶口遷移至現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戶落戶。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范》:第二章立戶分戶第十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包括家庭戶和集體戶。共同居家生活,成員間以親屬關系維系的,登記家庭戶。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成員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登記集體戶。第十一條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辦理立戶。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確定一個實際存在地址(一般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為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記本轄區暫時無處落戶人員戶口,由戶籍民警負責公共地址戶的登記以及日常管理。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符合遷入條件的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新住戶可以申請在該住址上另立一戶。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戶主將戶內成員戶口遷出,超過6個月拒不遷出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將其移至該公安派出所確定的鄉(鎮、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戶。第十四條公民由于離婚、房屋產權轉移等原因,造成暫時無處遷移落戶的,可以提交申請人書面報告、《離婚證》(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者產權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戶口遷移至現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戶落戶。登記在公共地址上的戶口,不得辦理除出生戶口登記、戶口注銷、遷出、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居民身份證》以外的戶政業務。第十五條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分戶時,符合下列關系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父母僅一方在原戶內的,其未婚子女應當與原戶內的一方分在同一戶內;父母離婚要求分戶經核準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與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決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戶內的,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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