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伙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準,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財產可以抵押,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一、口頭抵押合同有效嗎
口頭抵押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時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書面形式并非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書面形式僅具有證據效力。
如果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合同的,如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仍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00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1)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2)抵押合同被解除;
(3)債權人免除債務;
(4)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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