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社會成員予以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刑罰是指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近來秩序,侵犯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當事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司法行為。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方式,但兩者有顯著區別:
1.權力性質不同。行政處罰與刑罰雖然都是追究違法者對國家的責任,但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行政行為;刑罰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司法職權作出的行為,其性質是司法行為。
2.實施處罰的主體不同。行政處罰是由有外部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而刑罰的實施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3.適用的條件不同。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而刑罰適用于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當某種行為既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又觸犯了刑事法律規范,也可以對其實施兩種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是按照《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罰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作出。
5.處罰的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很多,在《行政處罰法》的統一規定下,各單行法律、法規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關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規定下有一些分散規定。而刑罰的種類則由刑法統一規定,共有兩類十種,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種,附加刑五種。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本質上是由行政機關做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刑事處罰是為了打擊犯罪、保障人權而設置的額,本身是一種審判機關做出的判決,是一種司法機關的行為,并且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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