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刑罰)是國家機關對違法公民和法人的處理,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對行為人的影響也不同。主要來說,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在以下幾個方面是不同的:一是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刑罰是針對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于惡劣程度不同,后果也不同,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二是適用于處罰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等。;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和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盡管兩者都需要法定依據,但對依據要求的嚴格性是不同的。三是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其實施主體比刑罰實施主體廣泛得多。處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行機關。如果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短期徒刑或者剩余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管制交給當地公安機關,拘役交給看守所。一些處罰,如罰款,也可以由法院執行。四是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以及適用于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和出境。行政處罰的類型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雖然行政處罰也是針對人身的,但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嚴厲程度上無法與刑罰相比。第五,違法者的主觀心理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領域,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積極追求行為結果,還是放任結果,或者是應該預見結果但沒有預見結果,或者是已經預見結果但相信自己可以避免。這種心理狀態對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確定具有決定性意義。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違法行為的確定并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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