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可以去相關部門辦理一張臨時身份證
所需材料:
戶口簿等。
步驟與方法:
1、一般是到派出所辦理就好。
2、一般還要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核對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信息,并簽字確認。
3、臨時身份證工本費10元。有效期三個月(證件上應該有標注)
4、辦理的時間一般不會很長(幾天時間吧)。
5、拿到正式可用的證了之后,臨時的一般會要求收回的。
二、可以補辦一張身份證
所需材料:
過期身份證或戶口本
方法與步驟:
1、帶上過期的身份證(如果沒有,得帶上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辦身份證。
2、辦之前,需要繳20元的工本費,包含照相費。
3、工作人員會要本人拍攝一張身份證。
4、等1個多月的時間之后,才會拿到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退出現役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應當申報換領新證。退出現役不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三條 公民出境定居的,在辦理注銷戶口手續時,應當交回居民身份證。
第十四條 公民領取居民身份證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案卷。當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批準勞動教養時,其居民身份證由人民法院或者批準勞動教養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保存。在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時,由執行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將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被釋放或者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申報換領新證。不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現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第十九條 凡申報換領、補領新證的,需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申報換領新證的,戶口登記機關發給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申報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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