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個體戶時,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二、若遇個體工商戶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三、若遇個體工商戶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但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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