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取保候審條件: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刑罰但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或患有嚴重疾病、無自理能力、懷孕或哺乳期婦女等。暴力犯罪原則上不能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搶劫罪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害性的;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孩子在哺乳期的婦女等。原則搶劫罪屬于暴力犯罪,是不能取保候審的。
拓展延伸
搶劫罪犯的取保候審權利:法律界的爭議與實踐
搶劫罪犯的取保候審權利一直是法律界備受爭議的話題。在實踐中,是否應該給予搶劫罪犯取保候審的權利成為了一個復雜的問題。一方面,一些人認為,無論犯罪的性質如何,被告人都應該享有取保候審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羈押。他們認為,取保候審可以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準備辯護的機會,同時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人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一些人擔心,搶劫罪犯的取保候審可能存在風險,可能導致再次犯罪或對社會造成威脅。他們主張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權衡被告人的個人背景、犯罪情節等因素,來決定是否給予取保候審的權利。綜上所述,搶劫罪犯的取保候審權利在法律界引發了激烈的爭議,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做出決策。
結語
搶劫罪犯的取保候審權利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一方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另一方面,社會安全和再次犯罪的風險也不能被忽視。在決定是否給予取保候審權利時,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犯罪情節等因素。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確保公正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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