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例如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標準:(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最新的解除合同賠償金標準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2)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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