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欠條上的違約金合法嗎
借條違約金的法律效力是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是屬于合法有效的。個人欠條違約金認定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欠條上見證人有用嗎
1、有用的。
2、民間借貸中的見證人,僅是在場看見的證人,起著證明借貸關系發生于存在的作用,與“在場人”意思近似等同。
3、見證人主要要與“保證人”相區別,保證人就是擔保人,指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債務提供擔保,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
4、所以要厘清見證人與擔保人的不同,對身份進行明確的標注。
5、在實踐上,自然人以見證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要以第三人或者證人的身份出庭,以便法庭查清案件事實。
6、綜上,對于既無借款意思、共同還款意思,又無擔保意思,僅在借條合同或者借條上簽字,只能作為證明借款事實的證人,而不能將其認定為民間借貸擔保糾紛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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