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抵押范圍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必須進行過戶登記。所以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也叫作注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動產抵押范圍包括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時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動產抵押范圍包括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此,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一、沒有登記是不是有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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