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的簽訂
1、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
2、對于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3、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后,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般情況下,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并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法、支付方法;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法;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采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并簽署相關的合同文本。
(三)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修金等款項。
發包人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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