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借條真假可以去司法鑒定機構做筆記鑒定、時間鑒定。通過筆跡鑒定、時間鑒定等確定字跡、形成時間等。此外,法院也會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一、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兑幎ā返谑邨l:“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p>1、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應該如何舉證?原告證明款項交付后,還需要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合意。缺乏其他證據時,應注意“當事人陳述”也屬于一種證據。被告予以否認但未抗辯或者反駁的,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法官憑心證可以定案。高度蓋然性指法官對事實的確信達到75%以上。被告進行抗辯、反駁的,被告應該提出合理說明或者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應承擔繼續舉證的舉證責任。按照實際情況,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動態分配舉證責任。
2、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真實性,但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原告已經舉證,被告否認借條上的簽字、蓋章的,應該提供檢材原件、申請鑒定。
二、有沒有借錢給朋友的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
根據法律規定,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系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
一方面,在只有借據、借款合同作為孤證的情況下,尤其是涉案款項金額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證實已經交付了出借款項或者不能證明交付的款項屬于借款性質;
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沒有書面借據、收據的情況下;
出借人有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短信、電話錄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借貸事實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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