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擔保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存等,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批。只有經過法院批準,才能對抵押財產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未經法院批準,私自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會被視為非法侵害抵押人權益,導致其追究保全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保全申請人請求財產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與被申請人和被保全財產有關的真實、有效的證據和擔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財產保全申請書后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財產保全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保全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并裁定作出財產保全的形式和范圍,并要求被保全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或者財產擔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查封、扣押財產和凍結存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抵押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應當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依法進行,未經法院批準不得自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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