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借款人沒有對抵押物進行保管,導致抵押物被損壞或丟失,那么抵押物的價值就減少或者完全不存在了。如果借款人無法還清借款,那么擔保就可能存在不足的情況。但是如果有書面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了對抵押物的保管責任,那么借款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抵押人未履行對抵押財產的保管責任,致使抵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債權人依法優先受償;其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范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要求抵押人或者擔保人擔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當事人的地位等,履行以下義務:……(六)約定的其他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條:合同中當事人對其合同標的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應當作為對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因此,如果借款人對抵押物沒有履行保管責任,就存在擔保不足的情況。但是如果有書面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了對抵押物的保管責任,借款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