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用公司名義簽合同是違法的,具體分析如下:
1、盜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違法。行為人如果構成無權代理,則經公司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公司不予追認或善意相對人予以撤銷的,該合同無效。善意相對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給予賠償;
2、盜用公司名義簽合同如果從中非法獲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是犯罪行為;反之則不屬于犯罪,屬于無權代理,如果不能得到公司的追認,又不能證明自己有代理權,則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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